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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水肥代清理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11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高市府環廢管字第10143095200號 令
法規體系: 環境保護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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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收取水肥代清理費,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訂定
本標準。


第二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本府環境保護局。


第三條  委託主管機關處理水肥者,應依實際處理量,以每零點一公噸新
臺幣五元繳納水肥處理費。
水肥處理量之計算取小數點後一位數,小數點後第二位數採四捨五入法進入
第一位數。


第四條  委託主管機關清運並處理水肥者,應依實際載運車次,以每車次
新臺幣六百九十元繳納水肥清運處理費。
每車次載運量為一千八百公斤;不足者,以一車次計收。


第五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