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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檢舉餵食臺灣獼猴獎勵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高市府農植字第10133240100號 令
法規體系: 農業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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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鼓勵民眾檢舉餵食臺灣獼猴違規案件,以維護本市自然生態環
境,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農業局。


第三條    民眾於主管機關公告禁止餵食臺灣獼猴之區域內,發現餵食臺灣獼
猴之行為者,得以書面、傳真、電子郵件或其他適當方式,敘明具體事實並檢
具證據資料,向主管機關提出檢舉。
前項情形,檢舉人應載明真實姓名、聯絡電話、住址及身分證字號。


第四條    檢舉人檢舉餵食臺灣獼猴案件,經主管機關查證屬實並處以罰鍰
者,依實收罰鍰金額百分之二十核發檢舉獎勵金。


第五條    檢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發給檢舉獎勵金:
一、執行野生動物保育職務之公務員。
二、匿名或未具真實之姓名、地址或身分證字號。
三、檢舉前主管機關已進行調查或已查知違規行為人及違規事實者。但進行調
查中之案件,經檢舉人提出具體違規事證始確認違規事實者,不在此限。


第六條    同一餵食臺灣獼猴之行為有二名以上之檢舉人檢舉者,主管機關應
發給之檢舉獎勵金由先檢舉者具領;不能分別檢舉之先後或共同檢舉者,其檢
舉獎勵金平均分配之。


第七條    主管機關對於檢舉人之個人資料應予保密,並應指派專人記錄及處
理。


第八條    檢舉人應自檢舉獎勵金通知書送達之次日起三個月內,向主管機關
領取檢舉獎勵金,逾期視同放棄,不予發給。


第九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