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為規範本市公立幼兒園(以下簡稱幼兒園)專任園長之遴選、聘任
、聘期,及本市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專任主任之任期,並依教保服務人
員條例(以下簡稱教保條例)第二十五條第四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教育局。
第 三 條 幼兒園於園長出缺時,應陳報主管機關辦理園長遴選。
前項園長遴選作業事項,由主管機關公告定之。
本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得委託主管機關協助辦理園長遴選。
第 四 條 主管機關為辦理幼兒園園長遴選,應設遴選小組;其組成、運作及
其他相關事項,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第 五 條 具有教保條例第六條第一項所定資格及公立幼兒園現職教師或教保
員資格,且無教保條例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及教師法第十四
條至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所定情
事之一者,得參與幼兒園園長遴選。
第 六 條 參與幼兒園園長遴選者,應於公告期間內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
關報名參選:
一、遴選資格證明文件。
二、教學經歷、辦學績效等辦學檔案。
三、園務發展需求與特色及尚待解決問題之處理方案。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前項報名文件有欠缺者,主管機關應通知報名者限期補正;屆期未
完成補正者,得駁回其報名。
第 七 條 遴選小組遴選幼兒園園長時,應考量幼兒園發展需求與特色、參選
人之品德、操守及辦學績效,並參酌該幼兒園幼兒家長及教保服務人員
之意見。
第 八 條 本市山地原住民區區立幼兒園園長,應就參選人中具原住民族身分
且有意願者優先遴選之。
第 九 條 經遴選小組遴選之幼兒園園長,由主管機關報請本府聘任之。
第 十 條 幼兒園園長聘期如下,同一幼兒園並得續聘一次:
一、一般地區:四年。
二、山地原住民區:三年。但經園務會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同意者
,得為四年。
第十一條 幼兒園園長聘期屆滿有意續任者,應於聘期屆滿三個月前,向主管
機關提出申請,並經遴選小組審議同意後,報請本府續聘之。
前項情形,遴選小組應就幼兒園園長之辦學績效及其他實際情況,
決議是否同意續聘。
第十二條 幼兒園園長聘期屆滿後未續任園長,且無教保條例第十二條、第十
三條、第十四條及教師法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
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所定情事之一者,得留任原幼兒園擔任教師或
教保員,或由主管機關協助優先介聘或遷調至他幼兒園擔任教師或教保
員,免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第十三條 幼兒園園長於聘期中因故無法任職時,主管機關應指派適當人員代
理至當學年結束,並依本辦法遴選聘任新任園長。
第十四條 依下列規定任用之公立幼兒園園長,不受本辦法有關園長遴選、聘
任、聘期規定之限制:
一、本市公立托兒所所長依教保條例第六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轉換
為幼兒園園長並取得資格者,仍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及相關法令
規定於原機構任用。
二、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於原機構任用,且具教保條例第六條第一項
所定園長資格,依改制前原適用之組織法規,辦理陞遷及銓敘
審定為所長,於原機構擔任園長者。
第十五條 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專任主任之任期一年;其年度成績考核優良者
,得予連任。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