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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14:0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優先招收需要協助幼兒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12 月 2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7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高市府教幼字第11234925300號令
法規體系: 教育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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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規範本市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以下簡稱幼兒園)優
          先招收需要協助幼兒,以保障其接受教育及照顧服務之權利,
          並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七條第五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教育局。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需要協助幼兒,指幼兒入幼兒園當學年度符合下列
      情形之一者:

          一、身心障礙幼兒。
          二、低收入戶子女。
          三、中低收入戶子女。
          四、原住民幼兒。
          五、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子女。
          六、特殊境遇家庭子女。
          主管機關應優先辦理前項第一款規定身心障礙幼兒之鑑定安置。
第四條  需要協助幼兒之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幼兒之人,得檢具戶
      口名簿及下列文件,於幼兒園招生期間申請優先入園:

          一、身心障礙幼兒:經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
              定安置之證明文件。

          二、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子女:經戶籍所在地之社會救助法
              主管機關審核認定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之證明文件。

          三、原住民幼兒:依原住民身分法規定,經認定具有原住民身
              分之證明文件。

          四、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子女:符合法定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資
              格之證明文件。

          五、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具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四條第一
              項所定身分之證明文件。

第五條  幼兒園應於招生名額內,優先招收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
      身心障礙幼兒,第二款至第六款規定之幼兒,自年滿五歲者起按年
      齡遞減辦理招收。但同一年齡幼兒人數逾招生名額時,應辦理公開
      抽籤。

          前項幼兒年齡之計算,以入園當學年度九月一日足齡為準。
第六條  幼兒園應於每學年度招生前成立招生小組,辦理招生及需要協
      助幼兒申請優先入園之登記與資格審查等事宜。

第七條  幼兒園招收需要協助幼兒比率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者,主管機關
      得統籌配置專業輔導人力;其人力配置原則,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第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