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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拖吊及保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扣留物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12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高市府環廢字10144445100號 令
法規體系: 環境保護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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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收取拖吊或保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所扣留清除機具、處理設施或
設備(以下簡稱扣留物)之費用,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十條第三項規定訂定本
標準。


第二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本府環境保護局。


第三條  主管機關拖吊或保管扣留物應依附表向扣留物所有人收取拖吊費或
保管費。


第四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