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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公園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12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高市府工養字第10175331100號 令
法規體系: 工務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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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標準依高雄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公園場地之使用費及保證金收費標準,如附表。


第三條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ㄧ者,得免收場地使用費或保證金:
一、使用公園服務中心舉辦文教、藝術、生態教育等公益活動或會議。
二、本府各機關學校、里辦公處、公園認養或委託經營管理者舉辦公益性或教
育性等活動。
三、提供急難救助使用。
前項第二款之教育性活動,包括藝文表演。


第四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