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說明:
訂定高雄市政府公有財產管理檢查與獎懲要點
- 辦法:
- 訂定高雄市政府公有財產管理檢查與獎懲要點
一、為辦理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公有財產之檢查及獎懲,
以加強公有財產之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檢查之財產,包括各機關所經管之公有財產及被撥用或借用之市有
財產。
各機關及受各機關委託、信託或與各機關聯合開發經營管理公有財產之事業機
構、團體及私人,不得拒絕依本要點所為之檢查。
三、每年度公有財產檢查計畫,由本府財政局依本要點訂定並報本府核定後辦
理。
四、本府為辦理財產檢查,設財產檢查小組。財產檢查小組由財政局遴派召集
人一人、檢查人員數人及受檢查對象之上級機關人員一人,並得會同有關機關
組成之。
財產檢查小組之檢查業務,由召集人負責分配及整合;檢查人員應依高雄市政
府公有財產管理檢查評分表(附表一)所列項目詳實檢查並填載其具體事項及
分數。
五、財產檢查之評分標準,如高雄市政府公有財產管理檢查項目及評分基準表
(附表二)。
六、財產檢查結果之獎懲標準如下:
(一)總成績九十五分以上者:機關首長、業務主管、承辦人及有關人員予以
記功二次。
(二)總成績九十分以上未達九十五分者:機關首長、業務主管、承辦人及有
關人員予以記功一次。
(三)總成績八十五分以上未達九十分者:業務主管、承辦人及有關人員依其
工作貢獻程度予以嘉獎一次或二次。
(四)總成績六十分以上未達八十五分者:不予獎懲。
(五)總成績連續二次之平均值五十分以上未達六十分者:業務主管、承辦人
及有關人員依其實際責任歸屬予以警告或申誡。
(六)總成績連續二次之平均值四十分以上未達五十分者:機關首長、業務主
管、承辦人及有關人員予以記過一次。
(七)總成績連續二次之平均值未達四十分者:機關首長、業務主管、承辦人
及有關人員予以記過二次。
七、財產檢查結果及財產檢查小組之獎懲,由財政局簽報本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