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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大社區中山堂場地使用管理規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1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高市府民區字第10133187600號 令
法規體系: 區公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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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為規範本市大社區中山堂(以下簡稱本場地)之使用管理,並依
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規則。


第 二 條  本規則之主管機關為本市大社區公所。


第 三 條  舉辦下列活動,得申請使用本場地:
一、社教、保育、文化、藝術、民俗或觀光活動。
二、兒童或青少年育樂活動。
三、學術性、教育性或公益性活動。
四、其他經本府或主管機關核准之活動。


第 四 條  申請使用本場地者,應於使用日三日前填具申請表及活動計畫書
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其需排演、預演或布置者,應一併提出。
前項活動計畫書,應載明活動名稱、期間、內容及主管機關指定應記載之其他
事項。申請文件有欠缺或不符規定而其情形可補正者,主管機關得通知申請人
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不予受理。


第 五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准使用;已核准者,主管機關得徹銷
或廢止之;其已使用者,並得命其立即停止使用:
一、違背法令或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之虞。
二、與申請事項不符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
三、有損害場地或設施設備之虞。
四、對噪音、環境衛生有重大影響之虞。
五、未經核准從事營利行為。
六、舉辦婚、喪、喜、慶等筵席。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不宜使用者。
前項情形,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 六 條  經主管機關核准使用本場地者,應於活動前一日依附表之收費標
準繳納各項費用;屆期未繳納者,視為放棄使用本場地之權利。


第 七 條  申請使用本場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收各項費用。
一、主管機關或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舉辦之活動。
二、公務機關辦理之公務活動。
三、供急難救助使用。
四、基於公共利益或特殊考量而經主管機關同意者。


第 八 條  本場地開放時間為每日八時至二十二時;其使用時段如下:
一、第一場:九時至十二時。
二、第二場:十四時至十七時。
三、第三場:十九時至二十二時。


第 九 條  申請人因故取消或更改時間時,應於原核准使用日一日前提出申
請。
違反前項規定者,其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 十 條  本場地因故無法提供使用時,主管機關應於原核准使用日一日
前,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更改時間;申請人無法更改時間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原
核准,已繳納之各項費用無息退還。


第十一條  申請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使用本場地及設施設備,其有毀損
場地或設施者,應予修復;未修復者,主管機關得逕為修復;其不能修復者,
申請人應照價賠償。
前項修復或賠償所需費用,主管機關得向申請人追償之。


第十二條  申請人應自備活動所需器材,如須布置場地或架設、裝置臨時性
之電器或設備者,應於活動計劃書上詳細說明其設置地點及方式,並經主管機
關同意後,使得為之。


第十三條  申請人如須張貼、掛置海報或宣傳資料者,應於主管機關指定地
點為之;任意張貼或掛置者,主管機關得逕予拆除,申請人不得請求賠償或補
償。


第十四條  活動結束後,申請人應回復場地及設施設備原狀;未回復原狀
者,主管機關得代為履行,拆除物並視同廢棄物處理。
前項回復原狀所需費用,主管機關得向申請人追償之。


第十五條  申請人應負責維護使用期間人員、場地、設施設備之安全、公共
秩序、環境整潔及傷病患之急救;遇有緊急狀況,應隨時將處理過程及結果通
知主管機關。
主管機關得衡酌活動內容,要求申請人設置安全維護措施或投保公共意外責任
險。


第十六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