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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甲仙化石館門票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1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高市民政區字第10133197900號 令
法規體系: 區公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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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增進本市甲仙化石館(以下簡稱本館)之營運效能,並依規費法
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標準。


第二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本市甲仙區公所。


第三條  民眾進入本館參觀,應購買門票。前項門票之收費標準如附表。


第四條  下列人員得憑證免費入場參觀:
一、設籍本市甲仙區之居民。
二、年滿六十五歲者。
三、七歲以下之兒童。
四、身心障礙者,及其陪同人員一人。
五、持有志願服務榮譽卡之志工。


第五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