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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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甲仙化石館門票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1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高市民政區字第10133197900號 令
法規體系:
區公所
圖表附件:
高雄市甲仙化石館門票收費標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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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第一條 為增進本市甲仙化石館(以下簡稱本館)之營運效能,並依規費法
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標準。
第二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本市甲仙區公所。
第三條 民眾進入本館參觀,應購買門票。前項門票之收費標準如附表。
第四條 下列人員得憑證免費入場參觀:
一、設籍本市甲仙區之居民。
二、年滿六十五歲者。
三、七歲以下之兒童。
四、身心障礙者,及其陪同人員一人。
五、持有志願服務榮譽卡之志工。
第五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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