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犬貓收容及處理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1 月 1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06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高市府動保字第10270400200號令
法規體系: 農業局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第一條  為規範收容飼主不擬繼續飼養之犬、貓及協助處理犬、貓屍體之
收費,並依動物保護法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訂定本標準。


第二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本府農業局。
主管機關得將本標準所定收容、處理及其收費權限,委任所屬高雄市動物保
護處執行。


第三條   主管機關提供收容及處理之服務,得依下列標準收取費用:
一、收容飼主不擬繼續飼養之犬、貓,每隻收費新臺幣三千元。
二、協助飼主處理犬、貓之屍體,體重
十五公斤以下者,每隻收費新臺幣五
百元;體重超過
十五公斤
者,每隻收費新臺幣八百元。
三、收容民眾送交外觀可辨識為具品種且未植入晶片或未辦理寵物登記之犬
、貓者,每隻收費新臺幣三千元。但屬民眾尋獲他人飼養之犬、貓而送交者
,得予免費。
四、飼主領回被收容之犬、貓,自收容之日起至領回之日止,每隻每日收費
新臺幣二百元。但被收容之犬、貓已植入晶片且已絕育者,得予免費。

第四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