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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溫泉開發許可審查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1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高市府水利字第10230335800號 令
法規體系: 水利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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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辦理本市溫泉開發許可業務,徵收審查費用,並依規費法第十條
第一項規定訂定本標準。


第二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本府水利局。


第三條  本市溫泉開發許可之審查收費,除本府所屬機關或事業單位申請
者,得免收費用外;其標準如下:
一、申請或補辦開發許可:每案新臺幣十萬元。
二、變更許可內容:
(一)變更開發或使用計書書:每案新臺幣五萬元。但申請核減泉量者,免收費
用。
(二)變更公司名稱、負責人、營業地址等事項:每案新臺幣二千元。


第四條  未依前條規定於申請時繳納審查費者,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限期
繳納;屆期未繳納者,不予受理。


第五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