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規範本市動物狂犬病防治措施之收費,並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
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本標準。
第二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本府農業局。
主管機關得將本標準所定收費權限,委託所屬高雄市動物保護處執行。
第三條 本標準所稱動物,指犬、貓及與其血緣相近或對狂犬病有感受性之
其他動物。
第四條 主管機關令動物防疫人員或委託執業獸醫師執行動物狂犬病防治措
施,得依下列標準,向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收取費用:
一、隔離留置檢查:每次每隻新臺幣二千元。
二、預防注射:每次每隻新臺幣一百五十元。
第五條 執業獸醫師受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聘請執行動物狂犬病預防注射
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購狂犬病預防注射標示及證明書,每份新臺幣二十元。
第六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