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為規範高雄市永續綠建築經營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之收支、管
理及運用,特依高雄市綠建築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第二十
二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基金為特種基金,以本府工務局為主管機關。
第 三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依本自治條例規定繳交之收入。
二、依本自治條例規定收取之規費收入。
三、依高雄市高雄厝設計及鼓勵回饋辦法規定繳交之回饋金收入。
四、本基金執行相關計畫之回饋金收入及場地設備管理收入。
五、依高雄市公園委託經營管理及認養辦法規定收取之權利金收入。
六、主管機關管有土地經營管理收取之權利金、場地及設備管理維
護收入。
七、依預算程序撥充之款項收入。
八、中央補助之收入。
九、捐贈之收入。
十、本基金孳息之收入。
十一、其他有關之收入。
第 四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執行永續綠建築環境等相關計畫之支出。
二、推動永續綠建築環境之減碳、減災或防災業務之支出。
三、建置及維護永續綠建築環境及設施費用支出。
四、永續綠建築環境數位化圖說資料支出。
五、本市公園綠化及以減碳工法管理維護公園週邊道路之支出。
六、本基金之管理及行政支出。
七、其他有關之支出。
第 五 條 本基金應設永續綠建築經營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其組成
及運作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第 六 條 本基金應於市庫代理銀行設立專戶存支,並納入市庫集中支付。
第 七 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之編製及執行、決算之編造及會計事務之處理,應
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八 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得在基金額度內循預算程序撥充基金或
以未分配賸餘辦理。
第 九 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辦理結算,其餘存權益應循預算程序解繳市庫。
第 十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