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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文化局視覺藝術類補助及獎助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2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高市府文創字第10230232700號 函
法規體系: 文化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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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訂定高雄市政府文化局視覺藝術類補助及獎助作業要點
辦法:
訂定高雄市政府文化局視覺藝術類補助及獎助作業要點
一、為辦理視覺藝術之補助及獎助作業,以健全視覺藝術生態,提昇展覽品
質,鼓勵視覺藝術創作,培育視覺藝術專業人才,增進藝術創作及欣賞人
口,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文化局。


三、本要點之補助及獎助對象如下:
(一)補助:依法設立之藝文團體、文化事業機構或文教基金會,並取得稅
捐單位核發統一編號者。
(二)獎助:曾於國內外公私立社教機構展覽之個人,績效卓著並獲好評
者。


四、前點所定補助或獎助對象,於國內辦理下列活動之一或擔任其策展人
者,得依本要點申請補助或獎助。但涉及政治團體或政黨活動者,不予補助
或獎助:
(一)有助於健全各類視覺藝術發展,帶動多元藝術創作,增進國際當代文
化交流之展覽。
(二)有助於培育當代藝術專業人才,促進市民美學與創意視野多元化,推
廣視覺藝術教育理念之競賽、國際研討會。


五、申請本要點之補助或獎助者,應於下列受理期間內,繕具申請表並檢附
計畫書、申請資料及作品光碟各五份,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同一申請案件
有向其他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或獎助者,並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其他機
關申請之項目及金額:
(一)第一期:每年二月一日至二月二十八日,受理當年度五月一日至八月
三十一日辦理之活動。
(二)第二期:每年六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受理當年度九月一日至十二月
三十一日辦理之活動。
(三)第三期:每年十月一日至十月三十一日,受理次年度一月一日至四月
三十日辦理之活動。
前項受理期間如有變動,由主管機關另行公告之。
第一項申請文件不予退還,申請人亦不得要求退還。


六、申請案件分初審及複審二階段辦理。初審採書面資料審查;複審由審查
小組召開審查會議,依下列項目進行審查:
(一)作品之品質、原創性與特殊性。
(二)計畫之內容、時間、地點、可執行性及預算編列之合理性。
(三)過去展出績效。
(四)與主管機關年度工作計畫之相關性。
(五)提昇本市視覺藝術發展及欣賞人口之效益性。
前項審查小組之組成及運作等事項,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七、本要點之補助或獎助,以支應申請案件所需之展覽活動費、文宣設計
費、講師費、印制費等常性支出為限;補助或獎助金額,由審查小組依申請
案件之內容及性質分類審查後決定之,每案以新臺幣一百萬元為限。


八、申請案件經審查小組審查通過並經主管機關准補助或獎助者,應以書面
通知申請人,並於主管機關網站公布,免報市府核定;未獲補助或獎助者,
不另行通知,
前項情形,申請人辦理活動時,應列主管機關為指導單位。


九、緊急或重要之申請案件,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得逕予補助或獎助,
不受第五點及第六點規定之限制。


十、申請案件經核淮補助或獎助者,其撥款及核銷程序如下:
(一)補助案件:申請人應於計畫執行完畢後一個月內,檢附領據、實際支
用經費明細表、獲補助經費項目及金額明細表、支出憑證簿、原始憑證、成
果資料(含資料光碟)送主管機關辦理結報及核銷。但於十二月份辦理之活
動,應於十二月二十五日前辦理核銷。補助經費部如有賸餘款,應辦理繳
庫。
(二)獎助案件:申請人應於計畫執行完畢後一個月內,檢附領據、成果資
料(含資料光碟)送主管機關辦理結報及核銷。但於十二月份辦理之活動,應
於十二月二十五日前辦理核銷。
(三) 申請案件性質特殊並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得採分期撥付補助款或
事前撥付獎助款方式辦理,不受前二款規定之限制。
申請人檢附之核銷文件有虛偽、不實,或有延遲核銷之情事者,主管機關得
作為日後審查申請案件之參考。


十一、申請案件經核准補助或獎助者,申請人應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並做
為主管機關核銷及日後審核之依據。計畫內容有變更或無法執行之情事者,
應即函報主管機關核准。
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申請案件之執行情形,必要時,並得要求申請人提
出計畫執行報告。


十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補助或獎助處分,
以書面行政處分追繳已受領之補助或獎助款項,並得視其情節於二年期間
內,不受理其申請:
(一)申請或核銷文件虛偽或不實。
(二)拒絕接受查核。
(三)未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
(四)未經核准擅自變更計畫。
(五)其他違背法令或本要點之行為。


十三、本要點所需經費,由主管機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