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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殯葬設施與殯葬服務業查核評鑑及獎勵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高市府民殯字第10270056600號 令
法規體系: 民政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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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為提升本市殯葬服務品質,保護消費者權益,輔導殯葬服務業
者創新升級,以營造本市優良殯葬文化,特依殯葬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二
項及第五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民政局。


第 三 條  殯葬設施查核與殯葬服務業評鑑及獎勵,每三年辦理一次。但
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增加辦理次數。


第 四 條  本辦法查核、評鑑及獎勵對象如下:
一、殯葬設施:指於本市轄內依法設置經營之殯儀館、禮廳及靈堂、火化
場、公墓及骨灰(骸)存放設施。
二、殯葬服務業:指於本市設立登記及營運之殯葬設施經營業及殯葬禮儀服
務業。


第 五 條  為辦理殯葬設施查核及殯葬服務業評鑑,主管機關應設殯葬設
施與殯葬服務業查核及評鑑小組(以下簡稱查核及評鑑小組)。
前項查核及評鑑小組之組成及運作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第 六 條  殯葬設施查核及評鑑項目如下:
一、殯葬設施結構體及消防安全設備之定期安全檢查紀錄。
二、殯葬設施之衛生設備。
三、建築物及其設施之維護情形。
四、殯葬設施及空氣污染防制設施之環保檢測紀錄。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應查核之事項。
前項查核及評鑑項目之內容及權重配分,由主管機關訂定並公告之。


第 七 條  殯葬設施查核結果不符相關法令規定者,由主管機關加強輔
導;非屬主管機關權限者,應移送其他權責機關處理。


第 八 條  殯葬服務業評鑑項目如下:
一、組織及經營管理制度。
二、相關證照、商品價格或服務項目收費標準之展示。
三、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登記簿之記載情形。
四、骨灰(骸)存放設施管理費專戶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情形。
五、消費者權益保護事項。
六、改進及創新措施。
七、大體性別區分安放流程。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應評鑑之事項。
前項評鑑項目之內容及權重配分,由主管機關訂定並公告之。


第 九 條  殯葬設施及殯葬服務業評鑑結果分為下列等第:
一、優等:總分九十分以上者。
二、甲等:總分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者。
三、乙等:總分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者。
四、丙等:總分六十分以上未達七十分者。
五、丁等:總分未達六十分者。
前項評鑑結果應以書面通知受評鑑者。


第 十 條  不服前條評鑑結果者,得於收到評鑑結果之日起十五日內,載
明具體理由,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復。


第十一條  評鑑結果列為優等或甲等者,得由主管機關發給獎狀、獎牌 或
以其他適當之方式予以獎勵,並公告之。


第十二條  以虛偽、隱匿、提供不實資料或以其他不正當方法,影響評鑑
結果正確性者,由主管機關撤銷其評鑑結果,並公告之。


第十三條  查核、評鑑過程中,相關作業均需遵守保密原則。
查核及評鑑小組委員評分、註記及受查核或評鑑殯葬設施與殯葬服務業之業
務資料文件,均不予公開,並依法保存管理。


第十四條  依本辦法所為之查核、評鑑及獎勵實施計畫,由主管機關訂定
並公告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