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為舉辦本市岡山籃籗會活動(以下簡稱籃籗會),以發揚傳統
民俗及回饋地方,並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市岡山區公所。
第 三 條 籃籗會活動期日如下:
一、農曆三月二十三日媽祖誕辰。
二、農曆八月十四日中秋節前夕。
三、農曆九月十五日岡山義民爺紀念日。
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公告調整活動期日及延長活動日數。
第 四 條 籃籗會活動場地為本市岡山區河華路、巨輪路及通校路(以下
簡稱活動場地)。
第 五 條 未經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成為籃籗會攤商者,不得於籃籗會活
動場地設攤。
前項申請登記應備文件及相關事項,由主管機關公告之,公告期間並不得少
於一個月。
第 六 條 申請人未滿二十歲,不得登記為籃籗會攤商;其已登記者,由
主管機關撤銷之。重複登記者,亦同。
第 七 條 活動場地除劃設傳統籃籗區外,必要時得增設百貨區及花市
區。
籃籗會各區展售項目如下:
一、傳統籃籗區:藥草、傳統鐵器、竹藝、藤藝或繩編等。
二、花市區:園藝、花卉或農特產品。
三、百貨區:飲食、服飾、五金製品、玩具、裝飾品、鐘錶、資訊電器或日
用百貨等。
第 八 條 主管機關為辦理籃籗會及回饋地方需要,得向攤商收取費用。
但傳統籃籗區之攤商免收費用。
前項攤商應於登記日期依下列規定繳納費用:
一、百貨區:每攤位新臺幣二千元。但位於巨輪路及通校路末段之攤位,每
攤位新臺幣五百元。
二、花市區:每攤位新臺幣三千元。
第 九 條 傳統籃籗區攤商之攤位由主管機關排定;其他區攤商之攤位,
由主管機關以公開抽籤方式決定之。
前項抽籤時間及地點由主管機關公告之,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一個月。
第 十 條 籃籗會因故取消或調整期日辦理時,主管機關應公告之。
籃籗會取消辦理者,主管機關應無息退還已收取之費用;其經調整期日辦理
致申請人不克參與者,亦同。
第十一條 主管機關應提供電力予攤商使用。但巨輪路及通校路末段區域
之攤位不予供電。
攤商應自行配置電力線路,並負責電器安全;其因使用不當造成損害者,應
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十二條 攤商於活動期間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使用石英或鹵素燈管。
二、使用擴音設備。
三、於地面或其他公共設施打釘、打樁或噴劃。
違反前項規定者,主管機關得於一年內不受理其申請。
第十三條 籃籗會結束後,攤商應回復場地及設施設備原狀;未回復原狀
者,其遺留現場物品視同廢棄物,由主管機關逕為處理之。
第十四條 主管機關應以第七條之收費提撥一定比例之回饋金,回饋活動
場地所在之岡山里、壽天里、前峰里、壽峰里、協和里及後協里。
前項回饋金每里每年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
第十五條 前條得受回饋之里,應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檢附回饋計畫書
及經費概算表向主管機關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六條 回饋金用途如下:
一、文化活動:民俗節慶或提昇教育文化水準等事項。
二、基層建設:里活動中心或里聯絡(外)道路之改善或維護、水利、治
安、環境及清潔衛生等事項。
三、公益活動。
第十七條 主管機關核准回饋者,回饋里應於每年十二月底前檢附下列文
件辦理經費核銷:
一、補助項目支出原始憑證。
二、成果照片。
未依前項規定期限辦理核銷者,除經主管機關專案保留者外,回饋金不予發
給。
第十八條 籃籗會之收費與支用採收支對列方式納入年度預算辦理;其有
剩餘款者,應解繳市庫。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