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為規範本市岡山籃籗會(以下簡稱籃籗會)活動辦理事宜,以發揚傳統民俗文化及回饋地方,並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市岡山區公所。
第 三 條 籃籗會活動每年舉辦三場次,其期間如下:
一、農曆三月二十三日媽祖誕辰。
二、中秋節。
三、農曆九月十五日岡山義民爺紀念日。
前項活動期間、場地範圍(含里別)、展售區劃設、展售項目與攤位招商、申請人資格、應備文件、收退費基準、公開抽籤及攤商營業規範等相關事項,由主管機關訂定執行計畫(以下簡稱執行計畫)公告之,並得視實際需要調整活動日期及場地等事項,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一個月。但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影響者,不在此限。
第 四 條 籃籗會活動除由主管機關自行辦理外,並得全部或一部委託專業經營者(以下簡稱廠商)辦理之。
前項廠商之甄選程序、期間、管理費用、品質管理、契約規範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主管機關依活動特性另行公告之。
第 五 條 年滿十八歲者,得於執行計畫公告期間內,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登記設攤,且一人以申請登記一攤位為限。
申請人有重複申請前項登記之情形,主管機關應不予受理。
未經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為攤商,即擅自於活動期間及場域內設攤者,主管機關應報請警察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關法令規定處理。
申請人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以其他不正方法提出申請者,主管機關除不予核准,已繳相關費用不予發還外,涉及不法者,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第 六 條 籃籗會活動區域,由主管機關劃設傳統籃籗區、花市區及百貨區等展售區。
攤商展售物品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違背公序良俗。
二、對民眾之生命、身體或健康有造成危害之虞。
三、違反本辦法、執行計畫或其他法令規定禁止事項。
攤商違反前項規定,經主管機關命其改善而未改善者,或經衛生主管機關查核攤商有違反食品安全相關法令規定時,主管機關應廢止其攤位登記,其已繳納相關費用,不予發還,涉及不法者,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第 七 條 籃籗會之攤位使用費基準為新臺幣四千八百元至五千六百元,攤商應依執行計畫所定金額,繳納攤位使用費。但傳統籃籗區之攤商,得免繳納攤位使用費。
前項傳統籃籗區,指販售藥草原料、傳統鐵器、竹藝、藤藝或繩編等。
第一項攤位使用費基準,主管機關應定期檢討調整之。
第 八 條 申請人違反第五條第四項規定或攤商違反第六條第三項規定者,主管機關得於五年內不受理其申請。
第 九 條 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之廠商辦理活動,得由廠商在不逾執行計畫所定金額百分之三十範圍內,報經主管機關調整攤位使用費收費基準。
廠商應依執行計畫所定期限,繳納該場次收取攤位使用費總金額百分之十為管理費用。
第 十 條 主管機關每年依第七條收取之攤位使用費及廠商依第九條繳納管理費用之總額,應提撥一定比例之金額(以下簡稱回饋金),回饋執行計畫所定活動場地區域之里。
前項回饋金每里每年以新臺幣十萬元為上限。但當年相關費用收入不足支應回饋金金額時,得酌予調整之。
第十一條 回饋金用途如下:
一、文化、育樂及民俗等活動。
二、環境衛生及美化等事項。
三、里活動中心或聯絡(外)道路之改善或維護、水利、治安等基層建設事項。
四、符合高雄市淨零城市發展自治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項各款所列事項之活動。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公益活動。
未依前項規定用途支用者,下一次辦理籃籗會活動之回饋金不予核發。
第十二條 執行計畫所定得發給回饋金之里,應於當年十一月三十日前檢附回饋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主管機關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三條 主管機關核定發給回饋金之里,應於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檢附下列文件辦理經費核銷:
一、補助項目支出原始憑證。
二、成果照片。
未依前項規定期限辦理核銷者,除經主管機關專案保留者外,下一次辦理籃籗會活動之回饋金不予核發。
第十四條 籃籗會之收費與支用採收支對列方式納入年度預算辦理;其有剩餘款者,應解繳市庫。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