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說明:
訂定高雄市公共汽車管理處裁撤暨民營化職工特別補償實施要點
- 辦法:
- 訂定高雄市公共汽車管理處裁撤暨民營化職工特別補償實施要點
一、為執行高雄市公共汽車管理處(以下簡稱公車處)裁撤暨民營化政策,
鼓勵職工入股由市府投資與員工合資成立之新客運公司(以下簡稱民營化新公司),達成民營化目標,特訂定本要點。
二、為配合公車處裁撤退休、資遣並入股民營化新公司之預算員額職工。
三、任職公車處年資滿十五年者,發給特別補償金新臺幣二十三萬六千元;
未滿十五年者,發給特別補償金新臺幣二十萬元。
前項特別補償金於核發職工退休(資遣)金同時發給。
四、支領特別補償金者,不得於繳足股款後五年內轉讓民營化新公司持股。
違反前項規定者,廢止補償金之發給,並以書面行政處分追回已發給之補償
金。
五、 特別補償金由公車處基金經費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