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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壽山動物園動物認養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5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高市府觀動字第10230805500號 令
法規體系: 觀光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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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15-307       
第一條  為規範高雄市壽山動物園(以下簡稱動物園)動物認養事宜,增進
動物飼養福祉,並提昇市民保育觀念,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觀光局。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動物認養,指自然人、法人或團體捐贈認養款項,供
動物園辦理特定動物圈養環境改善、展場更新、動物典藏、保育、教育及研
究等業務。


第四條  主管機關為辦理動物認養,應擬定動物認養計畫,並報本府核定
後公告實施。
前項計畫應明定認養物種、認養金額、經費用途、認養卡之發給及其他回饋
措施等事項;其認養金額每年不得低於新臺幣五百元。


第五條  主管機關得發給認養卡予認養人,並得就一定金額以上之動物認
養於展示場前樹立感謝牌。
認養人得自捐款日起一年內,持認養卡免費入園。


第六條  主管機關應定期發表動物認養成果,或將成果融入動物展示推廣
教育計畫。


第七條  主管機關應就認養款項設置專戶存管,以代收代付方式辦理,並
定期公開其收支及運用情形。


第八條  認養款項應優先運用於認養人之指定用途,並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改善動物圈養環境或展場更新。
二、辦理動物典藏。
三、辦理動物保育、教育及研究等工作。
四、參與動物保育相關事務或會議。
五、辦理動物園專業人才養成及訓練。
六、更新野生動物基本資料庫。
七、辦理動物認養計畫所需之費用。
八、其他與動物認養有關之費用。
未指定用途之認養款項或用於指定用途後之剩餘款,主管機關得運用於前項
用途。


第九條  認養款項專戶無存續必要時應辦理結算,其餘存權益應循預算程
序解繳市庫。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