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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資本支出預算執行與保留考核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5 月 22 日
※本次發布之條文全部或部分尚未施行(實施),施行日期:民國 102 年 08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高市府主會管字第10230521200號 函
法規體系: 主計處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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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訂定高雄市政府資本支出預算執行與保留考核作業要點
辦法:
訂定高雄市政府資本支出預算執行與保留考核作業要點
一、為考核本府所屬各機關單位預算資本支出執行與保留情形,並降低歲出
保留款,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計算方式如下:
(一)資本支出預算數=資本門原預算數+預算增減數+第一預備金動支數+第二
預備金動支數+災害準備金動支數
(二)應執行數=資本支出預算數-獎補助費預算數-投資預算數
(三)保留數=年度資本支出決算保留數(不含應付歲出款)
(四)本年度保留率=本年度保留數÷本年度資本支出預算數
(五)上年度保留率=上年度保留數÷上年度資本支出預算數


三、各機關編竣年度決算後,應於三月十日前繕具資本支出預算執行與保留
情形考核計算表各二份報一級機關;一級機關於三月二十日前審核彙整及加
註審查意見後函送本府。
本府主計處就資本支出預算執行與保留情形考核計算表研擬考核結果後函各
機關。各機關就懲處之結果認有不可歸責之事由者,得於文到二週內繕具申
復表經一級機關提出申復,申復以一次為限;未提出或逾期提出者,維持原
考核結果。
一級機關彙整前項申復表後報本府,由本府主計處參酌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
員會列管計畫項目之意見初審,再由本府主計處、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人
事處、財政局及工務局等相關機關組成之審查會審查,審查結果另簽報 市
長核定。


四、前點所稱不可歸責之事由,指機關已善盡職責執行資本計畫,但有下列
非機關所能掌控之情事或因天災等自然因素影響,致預算進度落後或延誤而
需辦理保留之情形:
(一)因民意機關之決議,或相關法規未能審議通過者。
(二)因法令或政策因素,或機關已積極、努力仍無法化解民眾抗爭,而需調
整原計畫、變更設計或持續協調者。
(三)國外採購支出因外國政府或廠商未能配合。
(四)工程因天災、地質或天候等自然因素影響,致無法順利施工、工期延長
或進度落後。
(五)採購案經多次招標未能決標,已由主辦機關檢討預算金額或採取其他採
購方式,仍影響預算進度落後者。
(六)主辦機關已積極協調或協助承包廠商,仍因其財務危機或勞資糾紛致工
程進度落後者。
(七)主辦機關依規定期限完成相關作業,並協助及積極催辦其他非本府所屬
機關,仍因非本府所屬機關之工程未能於作業時間內完成,致影響進度者。
(八)主辦機關已積極辦理,但因中央補助款之計畫核定時程較晚而影響計畫
執行進度者。
(九)主辦機關先期招標及規劃作業設想周詳且積極協調廠商進場施工,仍因
履約爭議,致影響計畫執行進度者。
(十)主辦機關已在合理時間提出申請,但因相關權責機關未於規定作業時間
核發核准文件,致影響計畫執行進度者。
(十一)工程規劃設計或施工期間,於施工範圍內有需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等相
關規定辦理之事項,致進度落後者。
(十二)其他經審查會審查同意為不可歸責於機關之情形。


五、機關非政務首長、主辦單位主管、主辦及協辦相關人員獎懲規定如下:
(一)本年度保留率百分之十以下者:
1.應執行數在新臺幣(以下同)三千萬元以上,未達一億五千萬元,嘉獎一
次。
2.應執行數在一億五千萬元以上,未達五億元,嘉獎二次。
3.應執行數在五億元以上,記功一次。
(二)本年度保留率超過百分之十者: 
1.保留率超過百分之十,未達百分之二十,書面告誡。
2.保留率百分之二十以上,未達百分之三十,申誡一次。
3.保留率百分之三十以上,未達百分之四十,申誡二次。
4.保留率百分之四十以上,記過一次。
(三)本年度保留率較上年度保留率降低及應執行數在一億元以上者:
1.保留率降低百分之十以上,未達百分之二十,嘉獎一次。
2.保留率降低百分之二十以上,未達百分之三十,嘉獎二次。
3.保留率降低百分之三十以上,記功一次。
(四)以前年度保留數應加強執行,有執行偏低之情形,得專案提請審查會審
查。
(五)機關因業務委託影響獎懲結果,得由委託機關提報審查會審查。


六、各機關應於考核核定結果通知後一個月內,由一級機關完成獎懲作業。
個人之獎懲得予抵銷或累計,但獎勵最高以記功二次、懲處最重以記過二次
為限。


七、本府得參考各機關預算保留情形增減及核列往後年度預算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