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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觀光遊樂業許可審查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5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高市府觀產字第10230854500號 令
法規體系: 觀光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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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徵收本市觀光遊樂業許可審查費,並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
定訂定本標準。


第二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本府觀光局。


第三條  本市觀光遊樂業許可審查收費標準如下:
一、申請籌設:
(一)面積五公頃以上者,每件新臺幣九萬元。
(二)面積未達五公頃者,每件新臺幣七萬元。
二、申請變更:
(一)擴大許可面積或變更整體土地使用性質:依前款標準收取。
(二)前目以外之變更:原許可面積五公頃以上者,每件新臺幣一萬一千元;
未達五公頃者,每件新臺幣六千元。
因公務需要申請變更者,得免收取審查費。


第四條  主管機關受理觀光遊樂業籌設或變更申請案件,經查核文件齊備
後,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繳納審查費;屆期未繳納者,不予審查,並得
將申請案件退回。


第五條  主管機關已進行實質審查程序者,除有規費法第十八條規定情形
外,審查費不予退還。


第六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