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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解釋-都市計畫法高雄市施行細則第十八條附表一無污染性之工廠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5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高市府都發規字第10232298100號 令
法規體系: 都市發展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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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法高雄市施行細則第十八條附表一,「零星工業區之土地及建築物,以供原登記有案,無污染性,並具相當規模且遷廠不易之合法工廠之工業使用為主…」係指劃定原則,零星工業區之土地及建築物得為無污染性之工業使用。
前項無污染性之工廠,係指工廠排放之廢水、廢氣、噪音及其他公害均符合有關管制標準規定,且其使用不包括下列危險性之工業:一、煤氣及易燃性液體製造業。二、劇毒性工業:包括農藥、殺蟲劑、滅鼠劑製造業。三、放射性工業:包括放射性元素分裝、製造、處理工業,及原子能工業。四、易爆物製造儲存業:包括炸藥、爆竹、硝化棉、硝化甘油及其他爆炸性類工業。五、重化學品製造、調和、包裝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