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為補助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之維護與修繕,以提昇公寓大廈居住品質,並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條第三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工務局。
本辦法所定公共消防安全設備維護修繕之補助事項,由本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消防局)辦理。
第 三 條 本辦法所稱共用部分維護修繕,其範圍如下:
一、共用部分與約定共用部分之公共環境清潔衛生之維持。
二、公共通道、溝渠、無障礙設施、外牆飾面及其他相關設施之維護及修繕。
三、公共消防安全設備之維護及修繕。
第 四 條 領有建築物使用執照滿五年且已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以下簡稱申請人),並完成報備之公寓大廈,得申請共用部分維護修繕補助。
前條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範圍之補助,向主管機關申請;第三款所定範圍之補助,向消防局申請。
第一項申請人之同一補助項目,以每五年補助一次為限。
第 五 條 共用部分維護修繕補助之申請文件、期間、補助項目、順位、金額及審查要件等事項,分別由主管機關及消防局公告之。
建築物公共消防安全設備維護修繕費用達一定金額以上之貸款利息得予補助,其修繕貸款利息補助申請方式、金額等規定,由消防局公告之。
第 六 條 申請人提送之申請文件有欠缺,經主管機關或消防局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完成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第 七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或消防局不予核發補助;已核發補助者,得撤銷或廢止一部或全部,並以書面行政處分追繳已受領之補助費:
一、申領資料不實。
二、以不正當方法申領。
三、對於已補助之項目重複申請。
四、違背其他法令之情事。
主管機關及消防局作成核發補助處分時,應於處分書中載明前項事項。
第 八 條 主管機關及消防局為辦理補助案件之審查,得設置審查小組協助審查。
第 九 條 本辦法之補助經費,由主管機關及消防局視財源編列預算支應,年度經費不足時,得不予補助。
第 十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