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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解釋-都市計畫法高雄市施行細則第十八條附表一樓地板面積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3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高市府都發規字第10231258200號 令
法規體系:
都市發展局
圖表附件:
解釋-都市計畫法高雄市施行細則第18條附表1執行疑義.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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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都市計畫法高雄市施行細則第十八條附表一規定住宅區得作營業使用樓地板面積未超過五百平方公尺之商場(店)或超級市場與樓地板面積未超過三百平方公尺之飲食店,所指之樓地板面積應就建築物各樓層分別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