ㄧ、為處理本市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下稱本法)案件之裁罰,特訂定本基準。
二、違反本法案件之裁罰基準如附表。
三、本局為辦理違反本法案件之裁罰,得聘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及律師代表組成審議小組審議之。
前項成員中,單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四、違規案件經審酌下列情形,認依本基準裁罰顯失衡平者,得敘明理由,予以加重或減輕處罰;必要時,並得提
經本府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討論議決之:
(一)違反本法所定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
(二)對學生受教權、人格尊嚴及人身安全等事項所生影響。
(三)因違反本法義務所得之利益。
(四)受處罰者之資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