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7 03:4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處理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案件裁罰基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7 月 3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高市府教特字第10936678100號令
法規體系: 教育局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ㄧ、為處理本市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下稱本法)案件之裁罰,特訂定本基準。
二、違反本法案件之裁罰基準如附表。
三、本局為辦理違反本法案件之裁罰,得聘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及律師代表組成審議小組審議之。
    前項成員中,單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四、違規案件經審酌下列情形,認依本基準裁罰顯失衡平者,得敘明理由,予以加重或減輕處罰;必要時,並得提
經本府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討論議決之:
 (一)違反本法所定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
 (二)對學生受教權、人格尊嚴及人身安全等事項所生影響。
 (三)因違反本法義務所得之利益。
 (四)受處罰者之資力。


 
資料來源: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