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所屬學校會計人員辦理營養午餐業務獎勵規定
一、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所屬學校會計人員辦理營養午餐業務,依本規定辦理。
二、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所屬學校會計人員辦理營養午餐業務敘獎標準如下:
(一)公辦公營並供應他校者:嘉獎二人次
(二)公辦公營無供應他校者:嘉獎一人次
(三)公辦民營、民辦民營及被供應者:列入年終考績參考
三、本獎勵規定以學年度為單位,自102年度起實施,並於當年度11月底前報送
前一學年度獎勵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