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高雄市政府各機關學校兼任會計職務獎勵原則
一、高雄市政府各機關學校人員兼任會計職務敘獎,依本原則辦理。
二、兼任市府機關或學校主辦會計職務滿半年,績效良好者,嘉獎二次;兼任
滿1年,績效良好者,記功一次。
三、其他依相關法令派兼會計職務,績效良好者,比照第二點辦理敘獎。
四、各一級主計機構應於兼職人員兼職滿1年或卸任時,主動循主計系統陳報敘
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