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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各機關學校兼任會計職務獎勵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12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高市計人字10231235800號函修正
法規體系: 主計處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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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  明:
修正高雄市政府各機關學校兼任會計職務獎勵原則

辦  法:

修正高雄市政府各機關學校兼任會計職務獎勵原則

 

一、高雄市政府各機關學校人員兼任會計職務敘獎,依本原則辦理。

 


二、兼任市府機關或學校主辦會計職務滿半年,績效良好者,嘉獎二次;兼任

滿1年,績效良好者,記功一次。

 


三、其他依相關法令派兼會計職務,績效良好者,比照第二點辦理敘獎。

 


四、各一級主計機構應於兼職人員兼職滿1年或卸任時,主動循主計系統陳報敘

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