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說明:
高雄市政府地政局處理區公所協助核發地籍資料作業要點
- 辦法:
高雄市政府地政局處理區公所協助核發地籍資料作業要點
一、為處理區公所協助核發地籍資料事宜,以簡政便民,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地籍資料如下:
(一)土地、建物登記謄本。
(二)地價謄本。
(三)地籍圖謄本。
(四)建物測量成果圖謄本。
(五)地籍異動索引。
(六)地籍異動清冊。
(七)土地參考資訊。
三、各轄區地政事務所應提供區公所協助核發地籍資料所需之電腦設備、謄
本用紙及申請書。
四、區公所受理民眾申請地籍資料,經審核無誤後,應予核發,並依土地法
第六十七條及第七十九條之二所定之書狀費、工本費及閱覽費收費標準表收
費。
前項收費,區公所應以轄區地政事務所地政規費定額聯單掣發收據,並應依
高雄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收入憑證管理要點規定保管、使用及登記之。
五、轄區地政事務所應將區公所收取之規費收入納入預算執行。
六、區公所經辦人員收取之規費,應於下列規定時間解繳區公所專戶,並於
隔月五日前開立支票,連同謄本收件簿、申請書件送交轄區地政事務所:
(一)上午十二時以前收受者,當日下午三時前。
(二)逾上午十二時收受者,次日上午十二時前。
七、各轄區地政事務所收受前條支票及申請書件後,經核對無誤者,應即辦
理繳庫及歸檔。
八、各轄區地政事務所對區公所協助核發地籍資料之經辦人員,應進行必要
之教育訓練。
各轄區地政事務所及區公所應建立協助核發地籍資料之聯絡窗口。
九、本局於年底時,得就各區公所協助辦理情形簽辦敘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