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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地政局處理區公所協助核發地籍資料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10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高市府地籍字第10132896400號 函
法規體系: 地政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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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高雄市政府地政局處理區公所協助核發地籍資料作業要點
辦法:

高雄市政府地政局處理區公所協助核發地籍資料作業要點

一、為處理區公所協助核發地籍資料事宜,以簡政便民,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地籍資料如下:

    (一)土地、建物登記謄本。

    (二)地價謄本。

    (三)地籍圖謄本。

    (四)建物測量成果圖謄本。

    (五)地籍異動索引。

    (六)地籍異動清冊。

    (七)土地參考資訊。

 


三、各轄區地政事務所應提供區公所協助核發地籍資料所需之電腦設備、謄

本用紙及申請書。

 


四、區公所受理民眾申請地籍資料,經審核無誤後,應予核發,並依土地法

第六十七條及第七十九條之二所定之書狀費、工本費及閱覽費收費標準表收

費。

前項收費,區公所應以轄區地政事務所地政規費定額聯單掣發收據,並應依

高雄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收入憑證管理要點規定保管、使用及登記之。

 


五、轄區地政事務所應將區公所收取之規費收入納入預算執行。

 


六、區公所經辦人員收取之規費,應於下列規定時間解繳區公所專戶,並於

隔月五日前開立支票,連同謄本收件簿、申請書件送交轄區地政事務所:

(一)上午十二時以前收受者,當日下午三時前。

(二)逾上午十二時收受者,次日上午十二時前。

 


七、各轄區地政事務所收受前條支票及申請書件後,經核對無誤者,應即辦

理繳庫及歸檔。

 


八、各轄區地政事務所對區公所協助核發地籍資料之經辦人員,應進行必要

之教育訓練。

各轄區地政事務所及區公所應建立協助核發地籍資料之聯絡窗口。

 


九、本局於年底時,得就各區公所協助辦理情形簽辦敘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