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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路面回填品質抽查抽驗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4 月 0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高市工務道字第10940868200號函
法規體系: 工務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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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確保道路路面挖掘回填工程品質,針對施工期間及竣工後之道路挖掘案件抽查抽驗,並依高雄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
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抽查抽驗作業由下列單位派員組成:
(一)本局道路挖掘管理中心一人。
(二)本局政風室一人。
(三)管線單位一人。
三、抽查抽驗作業範圍:
(一)辦理抽查抽驗時前一至二個月份道路挖掘許可案件到期案件。
(二)本局指定案件。
四、抽查抽驗作業程序:
(一)  依前點抽查抽驗案件,將各管線單位前一至二個月份道路挖掘許可案件到期案件分類後編列序號,由第二點抽查抽驗
作業人員採隨機抽樣方式決定後安排抽查抽驗時程。
(二)受抽查抽驗之管線單位應派員會同作業並負責現場交維管制,以維護人員之安全,作業完成後應將路面回填、修復,並
清掃乾淨。
(三)委託檢(試)驗機構應將試驗報告於取樣後十四日內以電子郵件寄送或其他方式送本局彙辦。
(四)辦理抽查抽驗作業應拍照存證並製作紀錄。
五、抽查抽驗作業頻率:
(一)抽查抽驗作業以每月辦理一次、每件申挖工程抽查以一點為原則,必要時得要求增加,抽查件數及頻率如附表一。
(二)管線單位對前款抽查抽驗結果有疑義者,得向本局申請複驗,惟以一次為限。
六、抽查抽驗作業項目及標準:如附表二。
七、抽查抽驗作業結果缺失部分除依本自治條例相關規定論處外,管線單位應確實改善,並將改善結果函報本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