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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停車費、移置費或保管費退費作業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1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高市府四維交停管字第1000006959號 函
法規體系: 交通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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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停車費、移置費或保管費退費作業規定
辦法: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停車費、移置費或保管費退費作業規定

一、高雄市政府交通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建立處理停車費、移置費或保管

費退費之統一標準作業流程,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本作業規定用詞,定義如下:

(一)停車費:指車輛停放於本市路邊或路外立體、平面停車場所繳納之停車

或購買月票費用。

(二)移置費:指因車輛違規停放受拖吊所繳納之移置費用。

(三)保管費:指因車輛違規停放受移置至拖吊場內所繳納之保管費用。

 


三、申請辦理停車費、移置費或保管費退費時應備之證件、期間及金額,分

別規定如下:

(一)停車費部分:

1.退租路外立體或平面停車場月票:

(1)應備證件:月票收據、月票卡、行車執照及身分證明文件(驗畢發還)。

(2)退費期間:應於月票有效期間內至申購地點辦理。

(3)退費金額:以至停車場辦理退費之翌日起算退費金額(月票金額÷30天×剩

餘天數),並收取月票工本費新台幣一百元。

2.遺失路外立體臨時票卡後再持有,請求退還所溢繳停車費:

(1)應備證件:繳費收據、臨時票卡、行車執照及身分證明文件(驗畢發還)

及申請表。

(2)退費期間:應於繳費離場翌日起一週內,至該路外立體停車場辦理,逾期

不予退費。

(3)退費金額:按實際溢繳金額退費。

3.重複繳納、溢繳或其他誤繳路邊停車費情形:

(1)應備證件:行車執照及身分證明文件(驗畢發還)。

(2)退費期間: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於繳費翌日起,至本局停車管理中心辦

理。

(3)退費金額:按實際溢繳金額退費。

(二)移置費或保管費部分:

1.應備證件:繳費收據、撤銷證明影本、行車執照及身分證明文件(驗畢發

還)。

2.退費期間:請於接獲本局退款公文通知,至本局停車管理中心辦理。

3.退費金額:按實際繳納金額退費。

 


四、退費方式:申請人辦理退費手續,經核准後退還之。

 


五、退費表格:本作業規定所需填寫表格,由本局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