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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地政局開發區土地現金補償及差額地價發放或收繳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4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高市四維地政發字第1000010968號 函
法規體系: 地政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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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高雄市政府地政局開發區土地現金補償及差額地價發放或收繳注意事項
辦法:

高雄市政府地政局開發區土地現金補償及差額地價發放或收繳注意事項

一、 高雄市政府地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升土地重劃區現金補償及區段

徵收區、土地重劃區差額地價發放或收繳作業品質,避免發生漏失或錯誤,

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 本局土地開發處分配科(以下簡稱分配科)應繕造「現金補償清冊」、

「應領取差額地價清冊」及「應繳納差額地價清冊」等各項清冊,並經第二

人校對、逐級審核後,送交本局土地開發處土地處分科(以下簡稱土地處分

科)及會計室。

 


三、 土地處分科接獲各項清冊後,應依規定辦理發放或收繳作業。

 


四、 各項清冊內容有變動時,分配科應於清冊加註變動原因及相關文號後,

分別送土地處分科、會計室配合辦理。

 


五、 土地所有權人辦理領取現金補償或差額地價時,土地處分科應參照「土

地或土地改良物徵收補償費核發對象及領取辦法」附表應備文件詳實核對。

 


六、 現金補償、差額地價發放或收繳時,發放或收繳清冊及相關證明文件,

經逐級審核後由會計室辦理入帳及付款作業。

 


七、 逾期未領現金補償或差額地價者,依法辦理提存,並於清冊加註提存日

期與提存文號,核銷時比照第六點辦理。

 


八、 經通知限期繳納差額地價逾期未繳納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

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九、 分配科囑託轄區地政事務所辦理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時,其有應繳差額地

價者,應同時依據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五十三條或平均地權條例第六十

條之一或農地重劃條例第三十六條或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二十八條之規

定,囑託地政事務所加註法令規定字樣。

前項差額地價繳清後,土地處分科應囑託轄區地政事務所辦理塗銷前項註

記。

 


十、 土地處分科應就開發區土地應領及應繳差額地價發放或收繳情形,每月

統計清理,製成報表,經會計室核對後,簽報處長核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