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說明:
高雄市土地重劃抵費地暨區段徵收標售地管理及標售要點
- 辦法:
高雄市土地重劃抵費地暨區段徵收標售地管理及標售要點
一、 高雄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為管理土地重劃抵費地及區段徵收標售地
(以下簡稱抵費地及標售地),並辦理標售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 土地重劃區及區段徵收區辦竣地籍測量及權利變更登記後,本府地政局
土地開發處分配科應將抵費地及標售地逐筆列冊,連同公告土地分配成果圖
各1份送本府地政局土地開發處土地處分科(以下稱土地處分科),並指定日
期現場接管土地,作成接管紀錄(格式如附件1)。其經依法定程序辦理異動
時,亦同。
前項土地經接管後,如發現有建物、遮雨棚等設施越界占用須排除時,由相
關資料足以認定係接管前已存在者,仍由本府地政局土地開發處工程科負責
排除。
三、 土地處分科於接管抵費地及標售地後,應指定專人專責管理。
四、 經列管之抵費地及標售地,土地處分科應派員經常全面巡查、拍攝照片
與製作紀錄表,並按月製作報告(含紀錄表、照片,格式如附件2)。
如發現遭占用、傾倒廢棄物或盜採土石等情事時,巡查人員應即簽報並訂定
期限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土地周遭地形地貌若有明顯變動或改變時,土地處分科應於高雄市土地利用
調查及規劃管理系統更新現況照片。
五、 抵費地及標售地之標售,應依高雄市政府地政局標售抵費地及標售地投
標須知及高雄市政府地政局轉介抵費地及標售地得標人申請貸款作業要點之
規定辦理,以每三個月標售一次為原則,並得視實際需要增減之。
六、 抵費地及標售地於每次標售前,應視實際情形依下列原則選定標售土
地:
(一)不動產巿場景氣及供需與巿府政策等因素。
(二)地區發展程度、公共設施開闢情形。
(三)投資人洽詢之標的。
七、 抵費地及標售地之標售底價應參酌下列資料訂定:
(一)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四十四條、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五條之二及同條
例施行細則第七十九條之一、第八十四條、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五十四條、
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六條及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二十九條規
定。
(二)當期公告土地現值、評定重劃後地價、區段徵收後評定地價。
(三)公地管理機關及私法人標售土地價格。
(四)鄰近土地買賣正常交易價格。
(五)土地自身條件、週邊環境影響因素等。
八、 選定擬標售土地及底價訂定程序如下:
(一)本府地政局土地開發處處長召集相關科室就第六、七點原則規定初選
擬標售地及初訂底價。
(二)本府地政局局長召集相關主管及人員審議擬標售土地及底價。
(三)陳報巿長核定。
九、 辦理標售抵費地及標售地時,除公告並刊登報紙外,為提高標售土地成
效,得於網路、媒體、夾報廣為宣傳,並寄發標售資料予機關、團體及民
眾。
十、 各筆土地標售底價、歷次標售結果及標售金額,應於標售作業完成後,
製作清冊(格式如附件3、附件4)納入管理,並作為訂定其他抵費地及標售
地標售底價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