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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體育處鳳山田徑場管理須知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5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高市體設字第1000003583號 函
法規體系: 教育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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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高雄市體育處鳳山田徑場管理須知
辦法:

高雄市體育處鳳山田徑場管理須知

一、開放時間為每日五時三十分至二十二時三十分。

  若舉辦活動,視活動內容提早、延遲或暫停開放。

 


二、嚴禁各式車輛、嬰兒推車或攜帶寵物進入場內。

 


三、進入場內請穿著適當之運動鞋及服裝。

 


四、場內嚴禁非田徑類活動。

 


五、未經許可及指導人員在場,不得使用場內器材設備及進行投擲鐵餅標

槍、鍊球等危險性練習活動。

 


六、穿著釘鞋練習時應使用短釘,並注意安全。

 


七、場內嚴禁喧嘩嬉鬧、追逐等危險性及妨礙他人活動之行為。

 


八、場內嚴禁吸煙、飲食及任意丟棄垃圾行為,以環境之整潔。

 


九、使用期間應注意安全,如有毀損場內器材設備,應負修理賠償之責。

 


十、使用期間如有違反管理須知者,得隨時停止其使用,不服勸導者,必要

時得報警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