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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辦理開發案捐贈公共自行車租賃站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1 月 0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高市府環空字第10944362900號函
法規體系: 環境保護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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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辦理開發案容積移轉或容積獎勵之都市設計、交通影響評估或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論(以下簡稱開發案審
查結論)應捐贈公共自行車租賃站之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公共自行車租賃站(以下簡稱租賃站),指與本市公共自行車租賃控管中心連結,並納為本市公
共自行車租賃系統之自行車租賃站。
三、依本要點捐贈租賃站之地點,以開發基地或其他經本府交通局(以下簡稱交通局)認定具有營運效益之處所為
限。
四、開發案審查結論為應捐贈租賃站者,應載明開發案申請人應依相關規定與交通局締結租賃站捐贈之行政契
約。
開發案申請人違反前項規定者,依都市設計審議、交通影響評估或環境影響評估等相關規定及行政程序法處理。
五、前點行政契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開發案申請人應負擔開發案審查結論所要求一定數量租賃站之設置、營運、管理或維護費用。
(二)開發案申請人應於開發案正式函報開工前向交通局繳納前款費用。
(三)租賃站由交通局負責設計、施工、營運及管理,其所有權及營運收支均歸屬交通局。
(四)租賃站設置於開發基地者,開發案申請人應同意無償提供所坐落土地予主管機關設置租賃站;其為集合住宅
開發案者,亦同,並應於公寓大廈規約草案中註明。
(五)其他本要點規定應配合之事項。
前項租賃站設置費用由交通局依實際成本核定公告之。
六、交通局得於租賃站明顯處所設置開發案申請人之企業或團體商標或標誌以資表彰,並得公開表揚。
七、租賃站設置於開發基地者,開發案申請人應於設置地點鋪面施工三個月前通知交通局進行會勘。交通局於施
工前應以書面通知開發案申請人施工相關事宜及應配合事項。
開發案申請人應配合租賃站設置之施工及提供必要之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