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鼓勵車籍設於本市之計程車改裝為油氣雙燃料車,以改善空氣
品質,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環境保護局。
第三條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車籍設於本市且改裝為油氣
雙燃料車之計程車,經主管機關審查通過者,汽車所有人得依本辦法申請補
助。
第四條 依本辦法申請補助者,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三十日前
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
二、申請人為法人或團體者,應檢具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或其他證明文件影
本;其為自然人者,應檢具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三、行車執照正反面影本。
四、購車或加裝電腦控制多點噴射套件新品發票影本。
五、汽車各項異動登記書影本或公路監理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
六、改裝廠商先行代墊費用者,扣抵改裝費用切結書。
前項申請,計程車車主得委由國內合法改裝廠為之。
第五條 申請案經審查通過者,主管機關應核撥補助款予汽車所有人或其
指定代墊費用之改裝廠。
前項核撥之款項,汽車所有人應依法申報所得稅。
第六條 本辦法之補助金額,每輛車為新臺幣一萬元,並以補助一次為
限。
第七條 申請人應維持受補助車輛於油氣雙燃料車改裝狀態及設籍本市一
年以上,並不得拆除電腦控制多點噴射套件。
第八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不予核發補助;已核發補助者,得撤銷
或廢止一部或全部,並以書面行政處分追繳已受領之補助費:
一、違反第七條規定。
二、申領資料不實。
三、以不正當方法申領。
主管機關作成核發補助處分時,應於處分書中載明前項事項。
第九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本市環境保護基金支應;經費不足支應時,
主管機關得不受理申請或不予補助。
主管機關應於每月十五日公告前一月份補助款累計發給情形及得申請補助之
剩餘名。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