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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市有財產開發基金收支管理及運用自治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1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高市府財產開字第1030003860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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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市有財產之開發利用,設置高雄市市有財產開發基金

(以下簡稱本基金),並為規範本基金之收支、管理及運用,特制定本自治

條例。

 


第二條  本基金為作業基金,以本府財政局為主管機關。

 


第三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本府循預算程序撥入之款項。

二、經本府核定撥入之市有不動產。

三、本府辦理市有財產開發利用,獲行政院頒發之促參案件獎勵金。

四、本府持有股票出售之收入。

五、金融機構融資之收入。

六、本基金土地開發權利金之收入。

七、本基金財產出售及出租之收入。

八、本基金孳息收入。

九、其他有關收入。

 


第四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取得本基金不動產之相關支出。

二、本基金不動產開發相關成本費用。

三、本基金財產出售及出租相關費用。

四、償還金融機構融資本息。

五、投資具自償性市政建設所需之支出。

六、財產開發利用與財政開源節流之研究、規劃、會議及教育訓練等相關支

出。

 


第五條  本基金應於市庫代理銀行設立專戶存支,並納入市庫集中支付。

 


第六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之編製與執行、決算之編造及會計事務之處理,

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七條  本基金結束應辦理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市庫。

 


第八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