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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體育處陽明簡易棒球場使用管理須知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8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高市體設字第10170705200號 函
法規體系: 教育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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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高雄市體育處陽明簡易棒球場使用管理須知
辦法:

高雄市體育處陽明簡易棒球場使用管理須知

一、高雄市體育處(簡稱本處)為推展全民體育活動,增進棒球運動成效,加

陽明簡易棒球場(簡稱本場)之使用管理,依據高雄市體育處運動場地使用

管理規則之規定,訂定本須知。

 


二、本場僅供申請使用,開放使用時間為上午八時至十二時、下午一時至五

時。開放時間如有須延長者,應由申請單位提出申請,並經本處核准後延長

之。

 


三、申請單位欲使用本場設備舉辦活動或比賽訓練,須依高雄市體育處運動

場地使用管理規則之規定辦理。

 


四、場地布置須經本處同意,原有固定設備不得擅自變更,如有損毀應照原

狀修復或照時價賠償。場地並應於用畢日負責回復原狀交還,違者必要時得

予以拆除並收取處理費用,使用者不得要求任何賠償。

 


五、本場嚴禁烤肉、炊事、私放煙火,及其他危險性或妨礙他人活動之行

為。

 


六、本場嚴禁吸菸、飲食、嚼食檳榔,以及任意丟棄垃圾之行為,以維護環

境之整潔。

 


七、如發生下列情事者,本處有權終止使用,申請單位不得異議:

(一)活動項目違反政府法令規定或公序良俗,經有關單位制止者。

(二)場地有重要特殊用途,經本處指定者。

(三)活動項目變更或將場地設備私自轉讓使用者。

(四)經本處認定不適使用者。

 


八、使用期間如有違反本須知者,本處得隨時停止其使用,不服勸導者,必

要時將報請警察機關協助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