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推廣太陽能光電綠色能源,促進市有建築物屋頂設置太陽能光電設
施(以下簡稱光電設施),並增加公庫收益,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設置機關,指本府所屬提供市有建築物屋頂設置光電設施
之機關學校。
三、本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辦理標租本市市轄公有建築物屋
頂設置太陽能光電設施計畫所取得之收益應解繳市庫。
為鼓勵設置機關提供市有建築物屋頂設置光電設施,設置機關得
依第四點規定受領回饋金。
前項回饋金,應由本府環保局於每年四月十五日前將上年度各設
置機關應收受之回饋金額度函知本府主計處,再由本府主計處通知設
置機關將回饋金額度循預算編審程序,納入下年度預算辦理。
四、前點回饋金額度,以市有建築物屋頂設置之光電設施之售電收益乘以
百分之六點零六計算。
五、回饋金用途如下:
(一)教育宣導。
(二)節能減碳改善工程。
(三)公有財產修繕。
(四)水電費用。
(五)其他設置機關認為顯有必要者。
六、設置機關就其提供市有建築物屋頂設置之光電設施應善盡監督責任,
發現有被占用或其他應立即通知環保局處理。
環保局得不定期派員至設置光電設施之市有建築物屋頂巡查,設
置機關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七、光電設施設置場所應提供機關學校為觀摩、教學或其他公務使用。但
如提供使用將嚴重妨害設置機關職務之執行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