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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受託辦理市立國民中小學教師甄選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4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高四市維教中字第10332740600號 函
法規體系: 教育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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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修正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受託辦理市立國民中小學教師甄選作業要點
辦法:

修正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受託辦理市立國民中小學教師甄選作業要點
 

一、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為健全育人事制度,以公平、公

正、公開原則受託辦理市立國民中小學(含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國中部,以下

簡稱學校)教師甄選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 學校除自辦或聯合辦理外,得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評

會)議決通過委託教育局辦理教師甄選,並應於規定期限前提出委託書。

 

 

三、 教育局受託方式:

(一)全部委託:筆試及試教(必要時得加考實作)。

(二)部分委託:筆試。

委託筆試學校另擇其他方式一項者,筆試成績至少占百分之四十,另擇二項

以上者,筆試成績至少占百分之三十,其各項成績比例應明定之。

 

 

四、 教育局受託辦理教師甄選,應組成甄選小組(以下簡稱甄選小組),負

責審議教師甄選簡章、資格、甄選項目、配分比例、錄取名額及其他甄選相

關事宜。

甄選小組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九人,由教育局局長為召集人,成員應包含教育

局、承辦學校校長、原住民地區學校校長、校長團體、教師團體、家長團體

等代表,由教育局聘(派)兼之;其中單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甄選小組視任務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因故

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甄選小組會議應有委員過半數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作成決議;其

會議過程均應保密。

甄選小組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及參與表決,不得代理。但機關代表之委員,

不在此限。

甄選小組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五、 甄選小組委員及筆試、試教委員應確實保密,其本人或配偶、前配偶、

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報名應試 ,應自行迴避

之;其應迴避而未迴避者,應由甄選小組召集人令其迴避。前項委員辦理甄

選試務程序中,除基於職務上之必要外,不得與應甄者或代表其利益之人為

行政程序外之接觸。

 

 

六、 教育局辦理教師甄選依下列規定辦理:

(ㄧ)擬定甄選簡章,提請甄選小組審議。

1.簡章內容包括甄選類科、名額(正取、備取)、甄選資格、報名日期、地

點及程序、甄選時間、地點及方式、身心障礙應考人考試適當服務措施、成

績配分比例、甄試科目、錄取總成績計算及相同時之處理方式、成績通知方

式、成績複查期限及方式、放榜日期及方式、報名費、政風專線、信箱及

附則等。

2.甄選資格以具有該科教師基本資格證書或資格者為限,不得增列其他特別

限制。

3.備取人員候用期限至當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惟期間可遞補之缺額僅限當年

八月一日(含)以前生效之缺額。

(二)甄選訊息以上網方式公告,公告至報名當日不得少於五日(含例假

日)。

(三)甄選時採筆試、試教(必要時得加考實作)兩種方式辦理。

1.以筆試占百分之四十、試教(含實作)占百分之六十為原則,由甄選小組

視需要決定之。

2.筆試、試教委員避免重複,並建立明確之評分基準與紀錄。

3.聘請試教委員各領域至少五人,負責評審。試教之評分設最、最低標準

分數,高於最高標準、低於最低標準,試教評審委員應敘明理由,評分有變

更時應簽名負責。

4.試教分數去除最高及最低分數後再平均之。

(四)命題、製(印)卷、協助工作人員均應設法隔離作業,或比照典試法及

其施行細則之規定,採入闈之方式處理。

(五)甄選成績書面通知應試者,採兩階段甄選時,應明列各階段各項成績、

總成績及錄取標準。筆試採測驗題者,於筆試後二日內公布試題及答案。

(六)應就公開甄選之合格人員中,依甄選成績順序錄取,並擇期辦理公開分

發,分發教師由校長逕予聘任,免經教評會審查。

(七)甄選錄取人員若未依規定期限辦理報到,其缺額由備取人員遞補之。

(八)其他

1.簡章應公告。

2.採取兩階段甄選,報名費應分階段收取。

3.採取兩階段甄選,第一階段成績應上網公告供應試者查詢。

4.學校正式編制員額出缺,除依規定保留適當員額外,一律提列為教師甄選

名額。

5.辦理教師甄選時得徵詢應甄者同意列為代理、代課、兼任人選,並擇優依

序遞補。若仍不足時,學校再另案辦理。

6.列為代理、代課、兼任人員之候用期限至次年六月三十日止。

 

 

、 學校於每年八月二日(含)以後所出之缺額,均不得列入當年教師甄選

之缺額。該缺額由學校依規定聘用代理、代課、兼任教師。

 

 

八、 教師甄選之經費,應確實納入預算處理。

 

 

九、 教師甄選作業有關資料,應至少保留三年。

 

 

十、 教育局受託辦理本市公立幼兒園教師甄選,準用本要點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