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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9:3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評列各機關公務人員年終考績甲等人數比率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11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高市府四維人考字第100012118號 函
法規體系: 人事處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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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高雄市政府評列各機關公務人員年終考績甲等人數比率作業要點
辦法:

高雄市政府評列各機關公務人員年終考績甲等人數比率作業要點

一、為加強各項市政建設,提升整體行政效能,特依業務執行績效評列本府

所屬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公務人員年終考績甲等人數比率,並訂定本

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業務執行績效,指各機關接受中央、本府考核小組、資本門

預算執行績效及民間團體或其他機構之考核成績。但民間團體或其他機構之

考核,以全國性或國際性為限。

 


三、各機關公務人員年終考績甲等人數比率,除另有規定外,以百分之七十

為基準,並依各機關接受業務執行績效考核情形增、減甲等比率標準表(附

表一)增、減考列甲等人數比率。但甲等人數比率最高不得逾百分之七十

五。

前項增、減比率之結果,應覈實評列於業務單位之甲等人數比率。

 


四、各機關無接受各項業務考核而年度內工作表現優良具有具體事蹟者,得

專案簽報增加甲等人數比率。

 

 

五、各一級機關得就所屬機關配合業務執行情形,增、減其甲等人數比率百

分之ㄧ。但其甲等人數比率最高仍不得逾百分之七十五。

 


六、受業務執行績效考核之機關,應於每年十一月底前,將當年度受考業務

項目情形,填寫機關接受業務執行績效考核情形表(附表二)一份,由一級

機關併同所屬機關配合業務執行情形增、減甲等比率考評表(附表三)彙報

本府核定考列甲等人數比率後,據以辦理年終考績。

 

 

 

 

 

 

    
    
    
    
    
    
    
    
    
    
    
    
 

資料來源: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