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為規範鄰長之遴聘及解聘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主管機關為本府民政局。
  
 
 三、鄰長為無給職,由里長遴選鄰內設籍、實際居住、年滿二十歲與身心健
 康及具有服務熱忱之居民擔任之。
 鄰長經遴選後,里辦公處應造具名冊陳報區公所核定,並發給聘書。
 區公所應將核定之遴聘名冊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四、鄰長受里長指揮監督,辦理區公所與里辦公處交辦及該鄰為民服務等事
 項;其任期至該遴用之里長任期屆滿日止,並得連聘之。
  
  
 五、鄰長遴聘後除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解聘外,不得任意解聘:
 (一)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之宣告或未執行易科罰金。
 (二)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裁判確定。
 (三)依刑事訴訟程序經羈押或因案被通緝。
 (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五)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六)戶籍遷出該鄰。
 (七)設籍但未實際居住該鄰內或經警察機關通報為空戶。
 (八)該鄰經合併或裁撤。
 (九)因故致不能執行職務或未配合執行區公所及里辦公處交辦事項。
 (十)以書面自行請辭。
 里辦公處應於知悉前項各款事實一個月內,填具解聘理由書報請區公所核定
 後,解聘之;里辦公處未於一個月內陳報時,里幹事應逕行報請區公所辦理
 解聘。  
  
 
 六、里幹事每半年應查對鄰長戶籍資料一次,發現鄰長有前點第一項第六款
 或第七款情事者,應主動告知里長依前點第二項規定辦理。
  
 
 七、鄰長死亡或經解聘者,里辦公處應自死亡或解聘之日起一個月內遴報區
 公所補聘之;其任期至原鄰長任期屆滿之日止。
  
 
 八、區公所應於核定鄰長異動三日內至區政資訊系統建置鄰長異動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