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處理違反停車場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5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高市府交停工字第10332889700號 令
法規體系: 交通局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為處理違反停車場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二十五條
    、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三條之裁罰事件,特訂定本基準
    。
二、違反停車場法事件之裁罰基準如附表。
三、違規案件依前條基準裁罰如有顯失衡平之情事時,得斟酌個案情形,
    並敘明理由,依行政罰法規定,予以減輕或加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