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處理違反停車場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二十五條 、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三條之裁罰事件,特訂定本基準 。 二、違反停車場法事件之裁罰基準如附表。 三、違規案件依前條基準裁罰如有顯失衡平之情事時,得斟酌個案情形, 並敘明理由,依行政罰法規定,予以減輕或加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