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立國民中小學補習學校員額編制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7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高市府教社字第10334284400號 令
法規體系: 教育局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第一條  為規範本市市立國民中小學補習學校(以下簡稱國民補習學校)之

員額編制,並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本標準。

 


第二條    國民補習學校員額編制如下:

一、校長一人,由原屬學校校長兼任。

二、校務主任一人,由原屬學校專任教師兼任。

三、導師每班一人,由原屬學校專任教師優先兼任,或由校長依法聘請合格人

員充任之。

四、幹事一班得置一人;二班以上得置二人,由原屬學校職員兼任。

國民補習學校之總務、人事、會計等業務,由校長指派原屬學校相關人員兼辦

之。

 


第三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