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規範本市市立國民中小學補習學校(以下簡稱國民補習學校)之
員額編制,並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本標準。
第二條 國民補習學校員額編制如下:
一、校長一人,由原屬學校校長兼任。
二、校務主任一人,由原屬學校專任教師兼任。
三、導師每班一人,由原屬學校專任教師優先兼任,或由校長依法聘請合格人
員充任之。
四、幹事一班得置一人;二班以上得置二人,由原屬學校職員兼任。
國民補習學校之總務、人事、會計等業務,由校長指派原屬學校相關人員兼辦
之。
第三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