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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地政局各地政事務所辦理跨所代收土地登記案件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6 月 2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高市地政籍字第11130831900號函
法規體系: 地政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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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利局各政事務執行土地登記案跨所代收業,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代收所:指代收非管轄區案件之地政事務所。
(二)轄區所:指土地所在地之轄區地政事務所。
代收申件一、土地登記申書及相文件,親自到場提出申請。
    前項申案件需以郵寄方至轄區所,記完申請以郵寄方發還或發給相關證明文代收所告知請人須繳納郵資。
四、代收所受理跨所代收案件對申請人或代理人身分後,應即代為收件並掣給收據(如附件二)。
五、跨代收案件之案件處理期限自轄區所收件後起算。
六、跨代收案件之登記費由轄區所通知申請人或代理人繳納。
七、代收所受理跨所代收案件後,應登入代收案件簽收系統登錄收件資料,並於當日將前一日收件完成之跨所代收案件郵寄至轄區所。
    轄區所收受前項申請案件後,應登入前項簽收系統完成線上簽收作業,並依規定收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