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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中小企業商業貸款八一石化氣爆事件受災貸款暨利息補貼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8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高市府經產字第10334106300號 函
法規體系: 經濟發展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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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高雄市政府中小企業商業貸款八一石化氣爆事件受災貸款暨利息補貼作業要點
辦法:

高雄市政府中小企業商業貸款八一石化氣爆事件受災貸款暨利息補貼作業要點

一、本府為協助八一石化氣爆事件(以下簡稱氣爆事件)受災者回復營運及減

輕貸款利息負擔,特訂定本要點。

 


二、氣爆事件受災者具下列條件之一,得填具申請書並檢附氣爆事件營業場

所受損害之相關證明文件,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三十一日前,向本府

經濟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申請貸款:

(一)第一類:設籍本市之中華民國國民,年齡在二十歲以上六十五歲以

下、經營無須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之小規模商業且有實際營業,於稅捐機關

辦有稅籍登記者。

(二)第二類:於本市辦理公司、商業登記,或經本府核准設立許可之機構,

並有實際營業之事實。但不含金融及保險業、特殊娛樂業。

前項申請經本局提本府中小企業商業貸款審查小組(以下簡稱本府審查小組)

審查核准者,申請人應於審核通知書送達三個月內向高雄銀行辦理貸款。

 


三、前點貸款額度如下:

(一)第一類:最高新臺幣一百萬元。

(二)第二類:最高新臺幣一千萬元。但申請貸款額度逾新臺幣一千萬元者,

由本府審查小組專案處理,不受此限。

 


四、已申貸「高雄市政府中小企業商業貸款及策略性貸款」(以下簡稱本貸

款)之氣爆事件受災者,得填具申請書並檢附本貸款審核通知書及氣爆事件

營業場所受損害之相關證明文件,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三十一日前,

向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高雄銀行)申請免繳利息。

前項申請經高雄銀行核准者,自核准日起本金暫緩攤還一年,其利息由本府

補貼,並得再展延一年貸款到期日。

 


五、前點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撤銷或廢止原處分,並得以書面

行政處分命其繳回已溢領之利息:

(一)提供不實資料。

(二)除本要點補貼外,另領取其他政府部門或相同性質之貸款補貼。

(三)申請人受票據交換所拒絕往來處分或於金融機構有逾期繳款紀錄。

(四)其他違反法令或本要點之情事。

申請人提前部分或全部清償,已清償部分之利息補貼,或金融機構已予轉列

逾放(呆帳)之日起廢止之利息補貼,本局應依前項規定辦理。

核准免繳利息通知,應載明或敘明前二項事項。

 


六、第二點氣爆事件受災貸款案件之履行保證責任,由八一石化氣爆事件民

間捐款專戶管理  會經費撥付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新臺幣三千萬

元負擔之。

 


七、第二點氣爆事件受災貸款案件之信用保證融資總金額,以新臺幣三億元

為限。

 


八、高雄銀行應按月彙整受災貸款人補貼貸款利息之明細資料,向本府提出

利息補貼申請。

 


九、本作業要點之執行疑義,本局得提請本府審查小組審議。

 


十、本作業要點未盡事宜,依「高雄市政府中小企業商業貸款及策略性貸款

實施要點」及高雄銀行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