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為鼓勵本市建築物設置立體綠化及綠屋頂,以符合節能減碳及
建構宜居環境,特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工務局。
主管機關得委託民間團體辦理第八條規定之檢查事項。
第 三 條 建築物之起造人、所有權人、使用人、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
管理負責人申請核發立體綠化建築認證標章(以下簡稱認證標章),應填具
申請表及檢附下列文件各一式九份,向主管機關為之:
一、申請人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二、建造執照、使用執照或其他合法房屋證明文件影本。
三、立體綠化建築物綜合指標與自評表。
四、建築設計圖說及設計理念說明。
五、主管機關指定之其他必要文件。
新建建築物之起造人得於領得使用執照前為前項之申請;其經主管機關評定
認可者,起造人應依評定內容施作,並於取得使用執照後向主管機關領取認
證標章。
第一項立體綠化建築物綜合指標,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第 四 條 前條申請文件內容不完備或有欠缺時,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補
正;屆期未完成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第 五 條 主管機關辦理認證標章事宜,應依立體綠化建築物綜合指標評
定之;必要時並得實地勘查。
前項之審查,主管機關得邀請專家學者、團體及相關機關(構)參與。
第 六 條 標章種類及其核發標準如下:
一、金級:九十分以上。
二、銀級:七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
前項認證標章之有效期限為五年。
第 七 條 認證標章之圖式,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 八 條 主管機關對領有認證標章之建築物得實施不定期檢查。
前項檢查結果與評定內容不符者,主管機關得命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
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且情節重大者,主管
機關得廢止其認證標章。
第 九 條 建築物之起造人、所有權人、使用人、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
管理負責人以不實文件申請取得認證標章者,主管機關得撤銷其認證標章。
第 十 條 主管機關得公告領有認證標章之建築物,以資獎勵。
主管機關對領有認證標章之建築物起造人、所有權人、使用人、公寓大廈管
理組織,得酌予獎勵。
第十一條 認證標章如有遺失或毀損時,建築物之所有權人、使用人、公
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得以書面敘明理由申請補發或換發。
前項申請補發或換發,主管機關得酌收製作成本費用。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