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說明:
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實施工程獎金及績效管理計畫
- 辦法:
- 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實施工程獎金及績效管理計畫
一、法令依據:
地方各級行政機關工程獎金支給原則。
二、目的:
為激勵實際從事工程業務人員士氣,提高工作效能,並依目標完成環保設施
等工程建設,特訂本計畫。
三、適用對象:
本局年度總預算所列員額及年度進行中經核准增加員額之下列現職人員(含
技工、工友、聘用、約僱人員、職務代理人):
(一)實際督導工程工作人員。
(二)實際從事工程業務,且其職務歸列為環境工程、化學工程、機械工程
職系之工程技術預算員額之現職人員。
(三)經局長核准納入之現職人員及其他實際協助辦理工程業務達百分之八
十以上之現職人員。但以工程管理費進用之人員,不適用。
四、經費額度及來源:
本局得就實際從事工程業務,以前點第二款所規定人員之工程技術預算員
額,以每人每年度最高新臺幣四萬五千元,依下列規定提撥獎金額度:
(一) 自辦工程規劃、設計或監造相關業務:於年度終了或各工程驗收後辦
理決算前時,評估各項工作計畫,如達成原施政目標、產生預期效益,依下
列方式辦理:
1. 全年度預算執行率(全年度可支用預算數之實際支付數加計應付未付數)
達前三年各項工程計畫之預算執行率平均數者,得於其實際執行之工程費實
提工程管理費百分之二十內提列工程獎金。
2. 全年度預算執行率達百分之六十以上未達百分之七十者,得於其實際執行
之工程費實提工程管理費百分之三十內提列。
3. 全年度預算執行率達百分之七十以上未達百分之八十者,得於其實際執行
之工程費實提工程管理費百分之三十五內提列。
4. 全年度預算執行率達百分之八十以上者,得於其實際執行之工程費實提工
程管理費百分之四十內提列。
(二) 非自辦工程規劃、設計或監造,但實際從事工程相關業務:依自辦工
程業務所定提撥標準百分之七十提撥。
(三) 年度中新進符合適用對象人員,應依實際在職月數比例計算提撥獎金
額度(即該職務離職與遞補人員,工程獎金不可重複提撥及重複具領)。
五、獎金發給種類及數額:
(一)單位績效獎金:績效獎金額度百分之八十之數額,依據績效評核結果,
分三級以上等第發給單位績效獎金,獲獎單位再衡酌所屬成員個人貢獻程度
及工作績效,依常態分配原則分三等第以上支給。
(二)個人績效獎金:績效獎金額度中百分之二十之數額,局長得依據所屬員
工之績效,即時發給之,該工程或當年度未核發之餘額均流用為單位績效獎
金。
(三)每人每年度發給工程獎金總額不得超過新臺幣十三萬元。
六、績效評核及獎勵作業:
(一) 成立績效評估會:
由本局局長指派簡任級長官擔任召集人兼主席,於本局會計室及綜合計畫科
人員名單中各圈選一位,於本局具環境工程職系之股長以上人員名單中圈選
二至四位,共五至七人擔任委員參與評分。
(二) 績效評估方式:
由本局績效評估委員會於年終(十一月底)或各工程驗收後辦理決算前依工
程主辦單位工作績效進行評估,決定等第及獎金額度後,陳請局長核定發
給,分為特優、優良、良好、普通四個等第,總成績未達八十分則不予獎
勵:
1、特優:總成績達九十分以上。
2、優良:總成績達八十五分以上未滿九十分。
3、良好:總成績達八十分以上未滿八十五分。
4、普通:總成績未達八十分。
績效成績考評列等第特優單位,得依各單位績效工程獎金額度之數額全數發
給;列等第優良單位,得依各單位績效工程獎金額度之百分之九十五發給;
列等第良好單位,得依各單位績效工程獎金額度之百分之九十發給。
(三) 個人績效獎金:
由局長於年度進行中,審酌個別員工之特殊績效,指示員工所屬單位依程序
簽會相關單位奉核定後發給之;或由單位主管提報績效評估會通過後,送請
局長核定發給之。受獎人簽領清冊後送會計室核銷(格式如附件一)。奬金
額度新台幣一萬元至一萬五仟元,如有餘額併入單位績效工程獎金。
(四) 所屬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發給或參與分配績效獎金:
1、平時考核累積記過達三次或一次記一大過。
2、年終考績列丙等。
3、依公務人員懲戒法記過以上懲戒處分之人員。
4、技工、工友、聘用、約僱人員、職務代理人得衡酌違反規定事實比照辦
理。
(五) 單位績效獎金分配原則:
1. 於年終(十一月底)或各工程完工驗收後於決算前,得依本計畫規定計算
工程管理費提撥獎金額度,扣除個人績效獎金部分,其餘作為該工程主辦單
位績效獎金使用,單位績效獎金依常態分配原則分三等第支給,其分配原則
如附件七。
2. 單位績效工程獎金之核發,係按各年度一至十一月之施政績效成績或當年
度工程辦理實施期間評定,惟於當年度十二月份或工程完工驗收後始到職者
不予發給;另於當年度中離職者依在職比例月數計算提撥獎金額度。
3. 支領其他獎金有案人員不得參與獎金之分配(如清潔獎金、處理違反環保
法律案件人員獎勵金等;含單位獎金與個人獎金)。
(六) 目標管理項目設定:
依據本局年度施政計畫訂列績效目標。經本局績效評估委員會審核後,陳請
局長核定。年度內遇有下列情形得簽陳局長核定予以增刪:
1. 因政策或預算變更,致原業務無法執行或須調整內容者。
2. 因機關組織、任務或情勢變更,致原業務無法執行,或無執行必要,或須
調整內容者。
3. 因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原業務須調整者。
(七) 考評作業:
1. 受評單位應於每年十一月底前或各工程驗收後辦理決算前就執行績效,依
式填列評核報告表(格式如附件三)及各項評核清冊(格式如附件四)送本
局廢棄物管理科彙整提送績效評估會複評,並簽陳局長綜合考評。評核結果
奉局長核定後,辦理績效獎金發給事宜。
2. 績效評估委員會於複評時,得就各受評單位實際績效酌予增減總分。
(八) 評核項目及配分(總分一百分):
1. 設定目標之複雜度及挑戰性:二十分。
2. 目標執行進度:二十分。
3. 目標達成度:四十分。
4. 行政作業:十分。
5. 綜合考評:十分。
(九) 評分標準:
1. 設定目標之複雜及挑戰性部分,如複雜度、目標量、創新性、協調難度、
不可控制因素,其他請列舉說明。
2. 目標執行進度部分,依年度施政計畫所列各單位績效目標,審酌實際作業
情形進行評分。
3. 目標達成度部分,將目標之達成與實際執行情形比較評核 給分。(不能予
以量化者,應詳列具體工作辦理情形,如時間、完成程度、重要成效等)。
4. 行政作業部分,是否依規定期限提列管考資料(如:標案管理系統、主管
會報列管表或市政會議列管表…等資料),如因特殊事由無法依限填報,應簽
奉局長同意延後,可免予扣分。
5. 綜合考評部分,由局長針對各單位年度工作績效綜合考評之。
七、施行日期:本計畫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